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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部分原住民身分重要提醒|依照戶籍法相關規定,經過法定期間及書面通知仍未辦理者,才會喪失原住民身分,即便身分喪失仍可重新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05 18:55

    依《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部分族人,須於115年1月5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例如:取用/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請放心,原住民身分不會在當日立即喪失🔹

    🔍若未在115年1月5日前完成補登記,怎麼辦?

    逾期辦理流程:

    ·自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仍可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

    ·逾30日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將寄發書面通知個別族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

    ·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暫時喪失),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辦理登記,並非永久失去原住民身分

    🔹不是所有族人都會喪失原住民身分🔹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生父母都是原住民

    ·民國90年1月1日前取得身分者

    ·已「取用或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

    各地戶政事務所或原民會業務單位

    📞(02)8995-3456 分機 3071、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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