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若在明年1月5日前,尚未完成以下任一方式,將依法喪失原住民身分:
➊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或
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想維持原住民身分,請在期限前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
本人若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已取得身分的子女也會一併受到影響。
若族人選擇「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其子女也需同步辦理,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請把握期限、及早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各地區戶政事務所或
原民會業務單位(02)8995-3456 轉分機3071、3690
【懶人包】原民會簡報說明:https://reurl.cc/3byE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