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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1月5日修正公佈「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8 14:51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修正為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增列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已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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