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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專區

    新婚誌喜,結婚要登記才生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若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爰自108年5月24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申辦須知
    一、攜帶文件:
    結婚書約(包括證人二人簽章)、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相關結婚書表下載)

    二、 辦理方式: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 受理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
    2. 週六:上午9時至12時。
    3. 非辦公日時間(週六、週日與例假日):採「事先預約」方式,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當事人於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提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受理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預約。

    內政部另於102年11月13日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依內政部108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986號函規定,同性結婚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程序規定。同性結婚者於108年5月24日後,可準用現行結婚有關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之規定。


    四、預約方式:

    1. 電話預約:07-7429784 洽詢結婚登記承辦人
    2. 網路預約:線上預約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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