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相關子法均於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為符現行法令,爰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處理原則、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指引,修正本所性騷擾防治規範。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