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國內無法親自辦理,委託或同意他人辦理各項戶政業務時(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均應出具委託書或同意書。
委託書或同意書均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結婚、離婚登記當事人及證人均必須親自簽名
勿便宜行事代為簽名或印章,以免觸法。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