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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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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大陸地區死亡,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以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
-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辦理換證。
- 死亡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逕為登記。
- 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 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 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辦理換證。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
- 申請人資格: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大陸地區死亡,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 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辦理換證。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須經海基會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申請人資格: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託人。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4
聯絡人: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