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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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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書,或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在大陸地區死亡,其死亡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 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文件均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
-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以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 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
-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及規費50元換發新身分證。
- 死亡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逕為登記。
- 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 死亡證明文件,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我外交部領務事務局或法院公證。
- 死亡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有配偶者同時攜帶配偶身分證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註:亦可不換證)。
- 委託辦理時,須出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資格: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喪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大陸地區死亡證明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 死亡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有配偶者同時攜帶配偶身分證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
- 委託辦理時,須出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資格: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喪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託人。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4
聯絡人: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