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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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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理遷入登記應備證件?
辦理遷徙者,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下均查驗正本)、遷出地戶口名簿、印章(簽名亦可)及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光面照片1張外,依下列情形另應攜帶文件,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欲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
二、欲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另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查驗正本):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之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應提
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辦
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
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
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
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
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
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
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
辦理。
三、遷徙者如有未成年人,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另遷徙者如不克前來,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 出境滿二年,戶籍已代辦遷出國外,現返國該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應持憑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例如: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房屋證明文件(例如:建物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以上均為正本),於入境後3個月又30日內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另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恢復戶籍。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4、2007(恢復戶籍)
聯絡人:呂小姐、倪小姐(恢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