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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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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本人、戶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應附繳該戶戶口名簿)。
-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憑辦理(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以上應提證件均須正本)
- 請問本人所有房屋內,有全戶未遷出之人口,應如何處理?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經查無現住址,無法催告者,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 出境滿二年,戶籍已代辦遷出國外,現返國該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應持憑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如未在原戶籍地恢復戶籍者,應另檢附最後出國記事之戶籍謄本辦理遷入登記。另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恢復戶籍。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4
聯絡人:呂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