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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結婚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6 16:48
    • 民法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之修法意旨為何?
    1. 按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略以,「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因儀式婚存在有若干之缺失及問題,包括:
      (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
      (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
      準此,法務部經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審慎評估後,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改採登記婚主義,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
    2. 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法務部 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規定,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係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生效日期應以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

    • 如何辦理結婚登記?須帶那些證件?
    1. 結婚採登記制,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結婚才算生效。 
    2.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下列證明文件正本:
      (1)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各1張。
      (2)結婚書約【需有2位年滿20歲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3.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述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須先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結婚,並申請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文件驗證及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內政部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本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該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本國人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外,其餘應備文件,分述如下:
    1. 如在國外已生效者,應提憑外籍人士護照影本及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並再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2. 如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附結婚書約,外籍人士應攜帶護照及提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有效期限需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並再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未成年人可否辦理結婚登記? 

      依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者,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準此,達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即男滿18歲未滿20歲,女滿16歲未滿20歲)欲申請結婚登記者,應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36
    聯絡人: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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