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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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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登記,證人是否須隨同到場?
請當事人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離婚協議書1份,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須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只須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不用隨同辦理。
- 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
-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得其同意,離婚無效。
- 在國外辦理離婚,在台灣應如何辦理登記?
當事人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外,其餘應備文件,:
- 國外離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 在大陸離婚方式:
(1)兩願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2)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生效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36
聯絡人:謝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