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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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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委託書經矯正機關驗印委託親友辦理,或經矯正機關函轉其印鑑機關辦理。
- 受委託人攜帶矯正機關驗印之委託書正本或矯正機關函件副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印鑑章。
-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辦理。
- 如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應檢具他方親筆同意書。
-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未成年子女印鑑章。
- 本人受國外親友委託辦理印鑑證明但授權書上書明辦理印鑑證明20份,如何辦理?
- 授權書上如定有授權日期並註明請領份數者,可於授權期限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之份數,如於授權期限內未領足授權書內所載印鑑證明之份數,逾授權期限不足之份數不予受理,倘未訂定授權期限則可分批領足。
- 至授權書定授權期間者僅能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未註明份數,以一次為限,並以切結方式一次發給足數之印鑑證明。
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任人印鑑章及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委任書 (正本) ,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需明確載明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或印鑑註銷及申請印鑑證明之份數、使用目的。
向委任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如委任書在大陸地區製作,應該經由海基會驗證始予採認。
辦理單位:戶籍服務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7
聯絡人: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