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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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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為自己所生子女雖非婚生但有血緣關係,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收養:為他人子女無血緣關係,經收養確定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 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
- 從姓約定書(可維持原姓)。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附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 被收養人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須帶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
辦理單位:戶籍登記課
聯絡資訊:(07)742-9784 分機:2047
聯絡人: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