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徙登記流程圖說明: 全戶戶籍遷出未報者,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所查察如仍居住戶籍地者,予以駁回申請並回覆申請人;如已遷離戶籍地可查得現住地者,依戶籍法第48條暨第48-2條辦理,俟結案後回覆申請人;如已遷離戶籍地無法查知現住地者,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辦理,並回覆申請人及通報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