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為體恤上班或家務繁忙的新住民朋友,減少申辦人等待時間及證件不符來回奔波的辛勞,開辦本項服務,若有需求者,可電話或傳真相關資料由承辦人先行預審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案件。
預審須提供資料:
- 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護照號碼。
- 本人及配偶姓名、出生日期。
- 配偶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本所預審電話:07-7429784 洽詢國籍承辦人
- 本所傳真電話:07-748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