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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1. 檔案室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本所檔案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2.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3:30-17:30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3. 非本所人員進入本中心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服務台。
    4. 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5. 申請應用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或索引後,填妥或列印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檔案室櫃檯服務人員辦理。
    6. 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7. 應用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交予櫃檯服務人員,始得領取提供應用之檔案。
    8. 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中心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櫃檯服務人員保管,不得攜出;使用系統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9. 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櫃檯服務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系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10.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1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2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3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11. 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所有權停止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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